東方網記者李歡5月24日報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相撞,一定是機動車擔責嗎?答案是否定的。今天,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公布了4起"非機動車騎車人全責"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今年3月,交警總隊曾公布2起"非機動車騎車人全責"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起了極大的社會反響,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都要擔責”這一錯誤觀念。
據統(tǒng)計,自3月25日至5月20日期間,上海涉及非機動車各類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13.7%、5.2%,其中涉及電動自行車亡人事故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了19.8%、14.1%。
可見,非機動車闖紅燈、亂穿馬路、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安全隱患和嚴重后果,需要引起廣大騎車人的注意和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本次上海交警部門公布的這4起事故都是非機動車騎車人的違法行為導致。
案例一:
4月30日5時13分許,在長寧區(qū)程家橋路延安西路路口,彭某某在南北向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橫穿延安西路,適逢陳某某駕駛中型廂式貨車沿延安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發(fā)處,兩車相撞,事故致兩車損壞,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彭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事故當日死亡。
本起事故中,彭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信號燈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駛(經鑒定,事發(fā)時速超過限速15公里/小時)的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陳某某無交通違法行為。
彭某某的違法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彭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
案例二:
5月4日12時38分許,郭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嘉定區(qū)華翔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曹安公路路口處,在南北向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以20-23公里/小時的速度由北向南橫穿曹安公路,適逢徐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曹安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發(fā)處,兩車相撞,事故致兩車損壞,郭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事故當日死亡。
本起事故中,郭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紅燈亮時超過規(guī)定時速駛入路口,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徐某某無交通違法行為。
郭某某的違法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郭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某無責。
案例三:
5月8日10時許,陳某方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松江區(qū)大葉公路由東向西逆向行駛至虹洋路東約300米處,突然由南向北橫穿道路時,適遇陳某峰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事發(fā)地,兩車相撞,事故導致陳某方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事故當日死亡。
本起事故中,陳某方存在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和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的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陳某峰無交通違法行為。
陳某方的違法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陳某方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駕駛員陳某峰無責。
案例四:
4月18日9時許,包某某駕駛自行車沿浦東大道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至出萊陽路西約300米處時,由于操控不當失控跌入機動車道內,恰遇常某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沿浦東大道北側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貨車右側車輪碾壓自行車及其包某,造成包某某受傷、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中,包某某在騎行過程中未確保安全通行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常某某無交通違法行為。
包某某的過錯行為及嚴重程度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包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常某某無責。
上海交警部門表示,今年上海開展非機動車、行人交通違法攻堅整治以來,非機動車亂騎行、行人亂穿行現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非機動車尤其是電動自行車逆行、超速、闖紅燈等易致禍交通違法行為還是時有所見。公安交警部門將繼續(xù)加大整治力度,以嚴格執(zhí)法、嚴格管理持續(xù)“立法律規(guī)矩、正尊法風氣”。
同時,這幾起事故也反映出不少非機動車騎車人不僅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交通安全意識也十分淡薄,橫穿馬路未確認安全、未下車推行,從機動車之間快速穿插搶行。公安交警部門再次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堅決杜絕亂騎行、亂穿馬路行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