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是指企業選擇與靈活用工平臺合作,由靈活用工平臺承擔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責任,在派遣人數確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篩選等方面都非常靈活的一種用工形式。通常,靈活用工表現為四種形態,分別為:以非全日制用工為代表的時間上的靈活;以勞務派遣為代表的雇傭形式上的靈活;以業務外包為代表的服務形態上的靈活;以平臺用工為代表的就業形式上的靈活。
靈活用工的好處:在當前共享經濟發展下,當更多企業采用靈活用工模式,為大量自由職業者提供就業機會。這種用工形式解決了編制限制,大大降低用人單位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和效率。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勞動者不確定性導致的各種風險。
靈活用工平臺作為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平臺,一方面可以替勞動者申報個稅,一方面又能給用工單位開具專票,對雙方都更有利。同時,靈活用工平臺通常與多地政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能對勞動者視為個體工商戶進行核定征收,稅負是非常低的。因此,靈活用工平臺,具有稅負低、更便捷的優勢,在共享經濟的大勢頭下,更是受到了廣泛的關注。
靈活用工由派遣公司承擔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責任,在派遣人數確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篩選方面都非常靈活的一種用工形式。"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派遣制用工形式。派遣單位招聘和管理職工而不使用職工,用人單位使用職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職工。從法律關系來看,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簽署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用工單位三方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