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募集資金倡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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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資金倡議書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本制度是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為準則。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募集資金只能用于公司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其他相關法律義務。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募集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組織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做到募集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和規范。公司董事會應按規定披露募集資金投向及使用情況、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應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督職責,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募集資金使用規范、公開和透明。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鑒證。

          第七條未按規定使用募集資金或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準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賠償在內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募集資金的存放應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督的原則。

          控制的其他企業設置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如公司因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個數過少等原因擬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應事先征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第十條公司對募集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制度。除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外,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存儲于其他銀行賬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賬戶、其他專用賬戶、臨時賬戶);公司亦不得將生產經營資金、銀行借款等其他資金存儲于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公司開設多個募集資金專用銀行賬戶的,必須以同一募集資金運用項目的資金在同一專用賬戶存儲的原則進行安排。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中;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后公告。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十三條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四條募集資金支出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有關資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按照資金使用審批權限,由財務部門審核,并由相關權限履行決策程序進行審批后財務部門執行。

          公司在進行項目投資時,資金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計劃進行,資金支出應當遵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計劃投資項目申請支用資金,承建項目的分子公司必須按月編報用款計劃,經財務總監審批后由財務部辦理撥款手續。對申領撥回的資金,承建項目的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

          第十五條公司應采取措施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在審議該事項時還需履行關聯方回避表決程序、獨立董事意見程序。

          第十六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按公司董事會承諾的計劃進度組織實施,資金使用部門要編制具體工作進度計劃,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并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期向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部門報送具體工作進度計劃和實際完成進度情況。

          對于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影響,導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能按承諾的預期計劃進度完成時,必須公開披露實際情況并詳細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項目的進展情況。募集資金運用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更的原因等。

          第十八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檢查,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的時間超過一年;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異常的情況。

          公司應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有)。

          第十九條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司在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置換實施前對外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五)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八)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公司擬以超過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通過網絡投票等方式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章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第二十三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用途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司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議案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夠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用途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如新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比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七條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

          第三十條公司改變募集資金運用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經過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說明改變情況、原因、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單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萬元人民幣或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條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公司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門沒有按照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二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條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按照本制度及相關格式指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鑒證結論。

          鑒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董事會應當就鑒證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后的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認真分析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并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后二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條獨立董事應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有權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制度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募集資金倡議書篇二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六章執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負責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負有保薦責任,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一)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三)上市公司應當每月向商業銀行獲取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八)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九)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本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本所備案后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條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權限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前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上市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異常的情形。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審慎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除外。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獨立董事及保薦機構須單獨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后,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六)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上市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具體反映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包括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出具專項說明,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專項審核報告中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與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內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確的審核意見。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意見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說明差異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上市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專項審計工作,并承擔必要的審計費用。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該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但不限于實現該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募集資產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擬出售上述資產的,應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此外,董事會應當充分說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該事項發表明確表示同意的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報告期內涉及上述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若上市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低于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原因,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該事項作出專項說明;若上市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相關股東(該項資產的原所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公開解釋、道歉并公告。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監管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后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 保薦機構至少每個季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保薦機構在調查中發現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三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就上市公司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以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及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前明確發表意見。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二)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的差異;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用);

          (五)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況(如適用);

          (六)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是否存在違規情形;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如核查意見中明確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募集資金倡議書篇三

          為加強對現金的使用、保管進行控制,確保現金資產的安全,杜絕違法亂紀行為,根據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校現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的原則

          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實行錢賬分管。明確規定現金的收付、結算、登記等工作,由報賬會計和出納分開管理,實行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賬。

          二、使用現金的范圍

          1、個人勞務報酬;

          2、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3、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5、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三、按照現金管理制度,嚴格掌握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及時存入銀行,未經銀行批準,不準坐支、套取現金,不準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準白條頂庫。銀行結算起點定為500元。超過500元現金支付,需通過公務卡或銀行轉帳。

          四、派人到外地采購,其采購款項,必須由財務科通過銀行匯款,不得攜帶大額現金到外地采購。

          五、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銀行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六、對已辦妥的收付憑證,要及時按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并結出余額。賬面余額要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日清月結。若有長短款要及時向財務負責人報告,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七、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及現金支票、空白收據、有關印章、在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損,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經濟責任。

          八、各類外出人員返回后,一周內必須到財務科結算報銷。如有特殊情況,本人確實無法來結賬,應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同時要指定他人按期結賬。凡逾期不結者,從借款人工資中扣除。

          募集資金倡議書篇四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公司應當審慎使用募集資金,保證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的承諾相一致,不得隨意改變募集資金的投向。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鑒證。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制度。

          第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中;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八)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九)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后公告。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 資。

          第十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有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制定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計劃書由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進度編制。

          (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編制完成后,報公司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簽字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募集資金使用時,必須嚴格依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凡涉及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按照總經理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規定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主管經理簽字后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后,逐級由項目負責人、總會計師及總經理簽字后予以付款;凡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應報董事會會議審批。

          第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按公司董事會會議承諾的計劃進度實施,用款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會和財務部提供具體工作進度計劃。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五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 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后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置換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且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置換實施前對外公告。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并公告。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金額的50%;

          (五)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六)不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第四章 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第二十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深交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議案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變更后的募集資金用途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完成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說明改變情況、原因、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以及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單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萬元人民幣或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資金金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萬元人民幣或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第三十條 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每12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

          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公司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后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并披露。

          第三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在收到報告后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董事會應當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并披露。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公司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審計時,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相關格式指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鑒證結論。

          鑒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鑒證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報 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后的十個交易日內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認真分析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并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后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實現該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資產購入后公司的盈利預測等。

          第三十五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每個會計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違規的相關責任人,公司將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賠償在內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募集資金倡議書篇五

          第一條為了規范無錫xx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規則和《無錫xx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系指公司通過法律規定的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包括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三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并確保本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專項用于募投項目的支出。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條公司應當在發行股份認購結束后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并將三方監管協議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提交報備,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主辦券商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

          第七條募集資金到賬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及時、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資金專戶內。

          第八條公司在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股份登記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

          第九條募集資金應當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條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

          (三)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

          (三)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四)監事會出具的意見。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債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條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將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進度的實際情況通過自籌資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予以置換。若本次募集資金凈額低于上述項目擬投入募集金額,不足部分公司自籌解決。在不改變本次募投項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會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對上述項目的募集資金投入順序和金額進行適當調整。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第十六條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發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后方可變更。

          (一)原募集資金用途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三)監事會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意見。

          第五章 募集資金用途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公司財務部應建立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臺帳,詳細記錄募集資金存放開戶行、賬號、存放金額、使用項目、逐筆使用情況及其相應金額、使用日期、對應的會計憑證號、對應合同、批準程序等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募集資金實際管理與使用情況。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報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并批準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觸的,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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