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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篇一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篇二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第四十六條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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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篇三
選舉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選舉制度是規定公民與國家政權之間關系的、由公民通過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方式,而賦予國家政權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權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選舉會議的成員。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權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布,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18周歲的、被剝奪政權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權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布。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1)秘密投票
選舉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差額選舉方式。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成立特別行政區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推選選舉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4、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做出決定;
5、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7、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8、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9、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名額,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于城市(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2、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數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是該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30%。
3、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比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于1/2,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數民族應當有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決定。
軍隊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名額由軍隊最高選舉委員會分配。
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直接選舉是選民通過投票等方式,直接選舉人民代表。
直接選舉方式適用于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選區,是在直接選舉中設立的、選民進行直接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選區也是代表聯系選民的單位。
選區往往又劃分為若干選民小組。
選區的大小,應按照每一選區選1至3名代表的原則劃分。
城鎮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也應當大體相等。
城鎮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城鎮中有生產(工作、事業)單位的選民一般在本單位所屬的選區參加選舉。
農村縣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一般由幾個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鄉,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農村選鄉、鎮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但每個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選民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
投票之前,主持選舉的工作人員應統計并宣布出席的選民人數,當眾檢查票箱,并組織選民推選監票、計票人員。
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如參加投票的選民不足半數,須改期選舉。
投票結束后,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主持人核對投票人數和所投的票數,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
凡選舉無效,須當即宣布,并重新組織投票。
在確認投票有效后,統計投票結果。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代表候選人得票數相等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選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另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參加選舉總選票數的1/3。
各選區計票結束后,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間接選舉是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產生的制度。
間接選舉主要適用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級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
候選人名單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然后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2天。
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主席團主持投票。
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選舉才能進行。
投票結束后,由監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人員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人大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補選。
補選時可采用差額選舉方式也可采用等額選舉方式。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并報全國人民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所選代表的代表資格,并予以宣布。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方式由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作出專門規定。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篇四
1954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民法典,經過幾十年的沉淀和孕育, 年5 月 28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伴隨著人民大會堂熱烈的掌聲,民法典的頒布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為社會生活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這是中華優秀文化的延續、是歷史時代的召喚,也是人民至上的體現。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國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六十多年來,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編纂者挑燈夜戰翻閱歷史的資料,用腳印走遍中國山川大地,記錄中國人從出生到終老的點點滴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國“社會生活發展百科全書”,跌宕起伏的發展歷程映照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的光輝之路,也伴隨著篳路藍縷奮斗的艱辛。用人民法典之絕唱,奏響人民至上之音。法之利器于德載之,賡續中華優秀文化、傳承紅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氣定山河,“公平之音”響徹神州。
索中前進,在為人民服務中踐行“實踐,理論,實踐”,以人民的名義在實踐轉換中不斷完善法規體系,站在人民的立場上考慮問題,為了人民群眾利益而解決問題,構建公平正義的生產生活環境,讓“人民至上”的春風化雨遍及大地潤化人心。
“天下大事必做于細”——奏響時代主旋律。一代代的共和國的建設者們,在磨難中奮進,從奮斗中崛起,他們勇做時代的“弄潮兒”,與時俱進把中國精神的內涵詮釋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準則引領愛國主義新風尚。“細微之處見真知”,民法典 1__條款,__余字,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次深刻闡釋,小到生活中的“雞毛蒜皮”,大到產權物權歸屬,人民的生活與之息息相關。致知于行把人民的小事做好,求實苦干把為了群眾的好事辦好。在日新月異的競爭中,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和革新中,我們不斷前進,在一點一滴中積累斗爭經驗,在一言一行中踐行為人民服務宗旨,讓“人民法典”在時代的浪潮中乘風破浪,讓“公平之音”響徹云霄,讓中華民族復興偉業乘勢而上。
新時代“民法典”必將開啟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紀元,“人民法典”氣定山河,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不受損害,讓每一個生活在這個國家的中國人深感安全和幸福。“公平之音”響徹神州,人民至上的中國精神必將激勵新時代的中國人繼續團結奮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學習心得公路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三十年來,我國的公路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止底,全國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這些已經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護好和利用好,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是長期困擾公路發展的瓶頸。《公路法》制定是為了強加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條內容,自1月1日起施行。
我們作為路政執法部門必須要掌握的內容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二、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2、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四、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學習《公路法》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公路安全、暢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