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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有哪些篇一
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等。村民自治的本質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即凡是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本村村民,均為村民會議的當然成員,不需要經過選舉和其他認可程序。村民會議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的會議,另一種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會議。有全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方為有效。召開村民會議,除了告知性事項外,對事關本村發展前途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時,須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的決定方可有效。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作出決定后,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動員大家認真執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應。村民代表開會應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熟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方可有效、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取決于村民會議的授權。凡是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以行使。一般情況下,除選舉和罷免村委會成員、村委會的撤并調整等一些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長遠的、非經常發生的事項外,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代行村民會議的職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居住狀況將全村村民設為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村民小組會議由本小組有選舉全的村民或者戶的代表組成、
(一)村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有: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取消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7、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村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使全體村民知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搞好調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及時調解、處理本村村民的鄰里、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等方面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
(三)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職責
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動和組織村民做好防火、防盜、防災等工作;協助政府和公安機關搞好治安聯防;監督、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止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為本村村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
(四)公共衛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辦理本村的公共衛生事務,協助建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村民搞好環境衛生;對本村村民進行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動員組織群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滅蠅、滅鼠,綠化、美化居住環境,預防各類疾病的發生,加強衛生保健;協助村民委員會制定本村的衛生制度,對村民進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改革婚喪嫁娶的陋習,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組織開展各種文體活動;向村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政策,進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識的教育,提高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做好節育對象的思想工作,幫助計劃生育對象排憂解難,開展計劃生育的民主監督和優生、優育、優教活動。
(五)村民小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組織村民小組貫徹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辦好小組的事務,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4、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并對村級財務、村務及公益事業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一)村民委員會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關系: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活動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應自覺接受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組織的內部關系:
村民會議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是決策和執行的關系,是權力委托和受委托的關系。村民會議是村內重大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是村里的最高權力機構,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決定的執行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的監督。
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在本質上與村民會議的關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在特定條件下的補充形式,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討論決定村內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并嚴格執行它所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其評議和監督。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有哪些篇二
第一條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權利,推進我村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會通過,報上級黨委、政府備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執行。
村民
第三條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圍內,擁有本村戶口,為本村村民。
第四條村民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擁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及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本村1/5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村民小組設小組長,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會議
第七條村民會議由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八條召開村民會議應有全村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方可舉行。
第九條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條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一、村民會議職責;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五、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六、決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項;
七、授權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八、選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組成人員。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或者依法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召開村會議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后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本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選,但是依法被取消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召開本組村民會議推選產生,每個小組推選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應有應到會的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后應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依村民會議授權決定本村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會議會前應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建議。
村民委員會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村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婦女參加,其選舉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其成員接受村民會議的評議。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照法律,在村黨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組織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二、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權利和權益;
六、管理村級土地和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取消政治權利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對刑釋改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
八、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維護民族團結,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應積極支持他們開展工作。對治保會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邏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第二十四條村干部應自覺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抓好經濟文化、公益事業、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生產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等工作。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財務理財小組
第二十五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程序是否規范;
三、聽取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投訴,調查村民反映的問題,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
四、應督促村委員會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詢問。對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內予以解釋和答復。
第二十七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罷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
第二十九條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從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其職責是對村財務及村級企業的收支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審核。
第三十條村務財務公開,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財務理財小組負責,每季度上墻公布一次。
村務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村黨支部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集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凡提交村民會議或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應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征求意見;會后應及時公布結果;凡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應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開發和發包、村辦企業成立或改制,必須經村民會議通過。村民小組的公共財產處分和土地的發包、轉包、宅基地的劃定,應經本小組村民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村級公益事業,由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凡通過的,村民應支持和參與。
第三十五條對村黨支部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計、出納實行任期、離任審計,審計工作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應自覺遵守本章程和《村規民約》,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遵紀守法,講文明、講禮貌,誠實信用,勤勞致富、科學致富,共同建設一個社會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榮的社會主義新農村。